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月旭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杭州慕迪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亚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长沙亚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变更登记,不再将原告***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上海博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予以配合。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告长沙亚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暄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长沙亚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博暄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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