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运城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40000元。

二、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继续履行号码分别为0900818XXXX9709、0900818XXXX7013的两份保险合同。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自2019年5月22日起于每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编号为0900818XXXX9709、0900818XXXX7013保险合同中主险及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7版)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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