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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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和星空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承德盛冠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牌经营费用3815065.20元;原告(反诉被告)承德盛冠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和星空广告有限公司补偿塔沟隧道口广告牌停建损失100000.00元;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和星空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承德盛冠广告有限公司支付3715065.2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反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46.00元,反诉费23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计7194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0953.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60993.00元。鉴定费945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00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4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