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衢州农得惠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 衢州市衢江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403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衢州农得惠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衢州农得惠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追偿; 三、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坐落于龙游镇滨江小区29幢29房地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3-××3、3-022063-1土地证号:龙游国用(2003)字第101-3134号】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2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46元,减半收取20973元,由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负担,被告***、***、***、浙江浩丰施特肥业有限公司、衢州农得惠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