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桦甸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桦甸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桦甸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已付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桦甸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5136.69元(已给付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2元,由被告***负担4672元,原告***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