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桦甸市鸿辉环保砖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桦甸市鸿辉环保砖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借款本金30.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本金30.3万元、月利息1.5分的标准给付时另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桦甸市鸿辉环保砖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