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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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抗38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负责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居民,住***。 申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商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以晋检民(行)监[2018]1400000025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6-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