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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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 二、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1303302.5元,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的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53元,由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2000元,由临汾市兴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39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