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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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款43527.8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款18122.5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44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公司负担242元,其余77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