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9)晋1130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即原告***因事故受伤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支付1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改判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2019)晋1130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上诉人***因事故受伤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3478.9元,由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限额内支付给上诉人***,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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