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 吕梁市人民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8民初6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武金贵武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武金贵武某1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65378.92元,合计75378.92元; 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武金贵武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武金贵武某1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65378.92元,合计75378.92元; 四、闫乃林闫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武金贵武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100290.64元; 五、赵冬冬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武金贵武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10698.66元; 六、岳秀平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武金贵武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14698.66元; 七、驳回武金贵武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71元,由闫乃林闫某1负担3240元、赵冬冬赵某负担197元、岳秀平岳某负担1661元、武金贵武某1负担1873元。闫乃林闫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3元,由其自行负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武金贵武某1负担331元、闫乃林闫某1负担484元、赵冬冬赵某负担69元、岳秀平岳某负担6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25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武金贵武某1负担328元、闫乃林闫某1负担478元、赵冬冬赵某负担68元、岳秀平岳某负担68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1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