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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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1038.3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担2758元,由***负担357元。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其自行负担35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担460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7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