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贷款本金194990.00元及利息467858.45元(2020年4月16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贷款本金194990.00元清偿完毕止,按月利息9.3‰加上浮50%计算)。被告***、刘文菊(吴翠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刘文菊(吴翠兰)向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支付的款项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8.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文菊(吴翠兰)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6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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