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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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建设物资有限公司 廉江市粤通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新泽生物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2015)湛麻法湖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廉江市粤通机械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湛江市建设物资有限公司货款的本息【货款本金3635972.47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90185.55元,自2014年3月27日起计算;本金948270.12元,自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本金1897516.80元,自2014年6月25日起计算,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若2%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若2%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则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被告已付220000元应抵减上述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