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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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抚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3,490,476元及利息(抚州富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为3,422,605.16元;抚州祥瑞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7日前的利息为3,746,662.6元,另自2017年11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781,765元为基数自按月利率12.75‰计算逾期利息;抚州弘鑫工贸有限公司2017年9月29日前的利息为2,251,631.72元,另自2017年9月30日起以337,33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逾期利息;抚州金峰科贸有限公司2016年11月4日前的利息为551,448.92元,另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借款本金371,380元为基数自起按月利率12.75‰计算逾期利息;以上逾期利息均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

二、驳回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874元,由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抚州三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1,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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