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庆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物业费2,441元、2018年物业费2,441元、2019年物业费2,441元,上述共计人民币7,323元; 二、驳回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大庆昊方华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