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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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浔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迁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1978.19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本案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