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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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赤壁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王晓兰的经济损失143271.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余款23271.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