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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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博爱县三星加油站 河南焦作中州石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2民初1670号 原告:河南焦作中州石油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贺兆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该公司员工。 被告:博爱县三星加油站,住***。 投资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河南焦作中州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爱县三星加油站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焦作中州石油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焦作中州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云霞 审判员:刘晓晓 人民陪审员:孙金平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帆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