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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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汇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实际享有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23.42万元债权,根据十四位债权人的请求,***的债权150万占诉讼总额6730万元的2.23%,实际享有债权为1623.42万元的2.23%,总计36.202266万元。剩余113.797734万元由***承担; 三、变更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36.202266万元给付给***。***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113.797734万元给付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18元,由***负担8656.2元,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