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省汇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实际享有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23.42万元债权,根据十四位债权人的请求,***的债权150万占诉讼总额6730万元的2.23%,实际享有债权为1623.42万元的2.23%,总计36.202266万元。剩余113.797734万元由***承担;

三、变更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36.202266万元给付给***。***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113.797734万元给付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18元,由***负担8656.2元,咸宁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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