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理赔款32717.17元和拖欠保费5589.68元;并以尚欠理赔款、保费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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