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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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富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豪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安庆市汪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豪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2088638.46元并按年利率6.09%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安庆市豪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三、就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中2088638.46元代偿款及本判决的第二项确定给付义务,被告***、卢先发、卢腊梅、***、***、***、***、***、张爱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先发、卢腊梅、***、***、***、***、***、张爱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豪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被告安庆富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永吉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粮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富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永吉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粮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豪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9元,由被告安庆市豪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富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永吉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粮食品有限公司、***、卢先发、卢腊梅、***、***、***、***、***、张爱琴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