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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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强制执行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水资源费产生的滞纳金(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缴纳水资源费止,每日按应缴纳水资源费70154.56元的2‰计算); 二、准予强制执行南平鹏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应缴水资源费70154.56元的一倍罚款计70154.56元。 三、不准予强制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70154.56元的3%加处罚款。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