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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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5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5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晋城市阔达装饰有限公司、***就第一项中晋城市金拓凯商贸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460元,减半收取2423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0元,由***负担。 |
裁判日期 | 2019-1-31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