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 吉县壶口玉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蒲县昌源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县壶口玉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借款本金23454023.53元及利息18305692.39元,并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599元,由二被告吉县壶口玉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中联钢融资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