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市鸿鹏物流有限公司 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濮阳市鸿鹏物流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20641.96元及利息(以本金20641.9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被告***、***在被告***无力清偿的上述本息2/3比例范围内,各自按照1/3的比例向濮阳市鸿鹏物流有限公司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