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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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泽地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泽州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晋城市保福康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城市泽地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泽州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833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担保费54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6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代理费20000元; 二、被告晋城市保福康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晋城市保福康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城市泽地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02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晋城市泽地萃绿农开发有限公司、晋城市保福康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