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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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 二、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67079.4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3元,由***负担19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3元,由***负担19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