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

二、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67079.4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3元,由***负担19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3元,由***负担19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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