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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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剩余车款本金30599.69元,并支付原告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30日后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30599.69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直至被告全部付清本金和违约金之日止);

二、被告***返还原告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车辆保险费用及车船税18519.97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按照本判决前三项应对原告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所负担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774元,原告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与二被告各负担6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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