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合同补充协议、《阳江恒大御景湾商品房认购书》; 二、限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房款136790元、产权登记费80元,合共136870元给原告***; 三、限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7358元给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15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3644元(被告已预缴),由被告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