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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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道不动产运营有限公司 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沈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铁路局投资管理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购房款9996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6日起至房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7元,由原告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65元,由被告***负担132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