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营口泰航海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19)辽7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兴华支行支付保险赔偿金463722.50元。对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偿付责任; 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向***支付保险赔偿金36277.50元。对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偿付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