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保税区天驰贸易有限公司
抚顺亿利化工有限公司
大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抚顺亿利化工有限公司补偿款4942252.50元;

二、被告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抚顺亿利化工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94225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抚顺亿利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49元(原告已预交63660元),由原告负担361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48734元,11311元退还给原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7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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