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忠旺铝业有限公司 营口市中心医院 营口绅恩商贸有限公司 营口开发区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营口绅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99101.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3元,由被告营口绅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78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