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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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143.8元,支付截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948.60元,共计72092.40元,并以借款本金71143.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被告***、***、***、***负担800.00元(此款原告已垫负,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径负原告),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