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
大连联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菏泽市宏远天然气有限公司
鸡西市鸡冠区天虹矿业物资经销处
鞍山大重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鞍山科技大学设计研究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梨树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5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梨树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5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梨树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5民初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连联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费用合计5,346,220.2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4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92元,合计218,026元,由上诉人大连联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19,922元,由被上诉人鸡西天和焦化有限公司承担98,1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158元,由大连联航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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