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与被告***签订的《龙江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014年龙银齐铁个经41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贷款本金8,808,992.85元,利息2,555,505.67元(计算至201年8月20日),本息共计11,364,498.52元(利随本清); 三、如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座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兴小区12号楼2层4-2号,建筑面积463.71平方米(房权证齐字第××号,房他证齐字第××号)房屋;座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兴小区12号楼1层4-1号,建筑面积610.28平方米(房权证齐字第××号,房他证齐字第××号)房屋;座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兴小区12号楼2层4-1号,建筑面积683.72平方米(房权证齐字第××号,房他证齐字第××号)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9,77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