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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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9383.87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复印费189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200元,在本判决实际履行中予以扣减。 案件受理费260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623元,由原告***负担363元,被告***负担3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