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蓬莱市渤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蓬莱万寿机械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2326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祝传芳,行长。 被告:蓬莱万寿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蓬莱市渤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明远,执行董事。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蓬莱万寿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蓬莱市渤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网上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春良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门小毓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