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 舟山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之间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舟山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083元,被告舟山嘉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