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舟山市南联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志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归还借款6458926.04元并支付利息(含复息)119129.27元,以及借款6458926.04元与利息117766.17元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11.02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罚息与复息;

二、若被告王志德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崔敏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不动产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109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舟山市南联商贸有限公司、崔敏对被告王志德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7846元,由被告王志德、崔敏、舟山市南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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