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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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亭支行 舟山美舟达传动带有限公司 舟山永立传动带有限公司 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永立传动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亭支行借款本金4379573.81元及截至2019年4月8日的利息16525.88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9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958‰计算的利息; 二、若被告舟山永立传动带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亭支行有权以被告舟山美舟达传动带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岱山县产(舟房权证岱字第××号)及土地[岱国用(2015)第1000149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舟山永立传动带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968元,减半收取计20984元,由被告舟山永立传动带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舟山美舟达传动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