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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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鑫华线业有限公司 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中支行 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鑫华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中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2019年3月20日前的利息104489.66元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至2019年6月25日按月利率6.45‰计息,2019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9.675‰计息); 二、被告舟山鑫华线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浙江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中支行的债权在被告舟山鑫华线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岱山县高亭镇德馨路20号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岱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11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按序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舟山鑫华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18元(已减半),由被告舟山鑫华线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