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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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 唐山极草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极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山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792000元、违约金237600元,利息以79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广告发布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唐山极草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3元,由被告唐山极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