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交通控股港务有限公司 江苏泰美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447732.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447732.27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90元,由原告徐州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7090元,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