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宏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河北豫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剩余房租、租赁押金、剩余租期残值、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4217920元。

二、反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反诉原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区房屋维修费用305012.46元、鉴定费用23000元,共计328012.46元。

三、上述一、二项折抵后,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889907.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6820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3641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有限公司负担545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被告***负担元,由反诉原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有限公司负担202506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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