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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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7313.13元及利息1645791.89元,合计3203105.02元,并支付后期借款利息(以1557313.1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7月2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省咸宁市劲风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劲风实业有限公司摩托车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案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4元,减半收取计16212元,由被告***、***、湖北省咸宁市劲风实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劲风实业有限公司摩托车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