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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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 大连通焕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易欣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欧福数控技术(大连)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 大连冠邦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欧福数控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817,338.36元,并支付欠息(截至2018年10月25日,已经产生的利息为9,972,533.73元;从2018年10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欠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对欧福数控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3360万元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大连易欣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欧福数控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360万元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3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欧福数控技术(大连)有限公司、大连易欣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