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公司
富裕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2,497.64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7219.15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5329.21元;

四、被告富裕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73元,由原告***负担177.73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225.00元,由被告***负担130.00元,由被告***、被告富裕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6.00元。鉴定费1850.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1083.00元,由被告***负担441.00元,由被告***、被告富裕县顺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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