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郓城恒瑞包装有限公司 亳州市唐坊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亳州市唐坊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714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140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1元,由被告亳州市唐坊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